企业网银协议

石嘴山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客户(下称“甲方”)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章程》及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开通、使用、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相关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一、“网上银行”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向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系统,甲方通过指定方式与乙方连接,通过传递电子指令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
  二、“指令”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发送的指示,包括支付指令、查询指令及其他指令。其中,支付指令指包括转账、支付等资金划拨内容的指令;查询指令指对甲方在乙方的相关账户信息、账户余额、交易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的指令;其他指令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发送的除支付指令和查询指令外的指令。
   三、“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为客户在申请开办企业网上银行时通过甲方柜面或自助途径设立并修改后的密码。
   四、“数字证书”是指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认证机构为甲方制作、颁发的用于网上银行识别甲方数字签名身份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主要存放于USBKEY等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内使用。
   五、“企业”指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第二条  业务操作流程
   一、甲方需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向乙方提交开户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甲方申请开办企业网上银行时,应填写乙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相关申请表,对具体开通的业务进行准确填写。
   三、甲方操作员申请开办企业网上银行时,应持甲方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企业法人办理网银开户业务必须开具合法授权委托书,与乙方签订《石嘴山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同时需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有关业务章程、规则、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要求。
   四、甲方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时,应申请乙方数字证书及相应USBKEY存储介质.“数字证书”有效期满停止使用,如甲方需继续使用,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展期或重新申请数字证书手续,甲方每次申请展期可延长使用期,申请展期次数不限。
   五、甲方在已开办乙方网上银行业务的前提下,乙方处理甲方办理转账付款的流程为:当甲方转账或付款时,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乙方发送付款指令,乙方系统收到甲方发起的付款指令,核对甲方数字证书信息无误,根据甲方指令中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及支付等级(加急或普通)等信息,验证甲方账户为可支付状态,将甲方支付账户指定资金通过行内系统、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或乙方已开通的其他支付系统进行转账支付,同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向甲方账户扣收相应的手续费。
   六、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支付业务的下一个乙方工作日,乙方为甲方打印相应的转账付款凭证。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或营业网点柜台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或账户状态等信息。
   七、甲方如需变更、开通新业务、中止、恢复或终止网上银行业务等服务时,均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委派经办人员持书面说明、授权委托书按乙方有关章程、协议、规则及相关规定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业务,经乙方审查批准同意后,有权根据申请注册的内容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本协议并取得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关联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账户查询、资金转账业务。
   (三)甲方在注册有效期内有权向乙方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存储介质。
   (五)甲方有权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留言或亲临乙方营业网点向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和业务咨询。
   二、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使用网上银行应严格遵守《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章程》,本协议及乙方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甲方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乙方发布的网上银行操作要求、公告、通知及其他注意事项,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领取数字证书时,应按乙方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并指定专人办理数字证书领取手续。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ID号、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及USBKEY存储介质、操作终端等信息和设备,不得将上述凭证、存储介质、设备及信息转借或泄露给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其客户编号、账号、密码及客户证书等网银操作要素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甲方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并对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五)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泄露密码、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恢复、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网银信息变更等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应按乙方网上银行章程、业务规则、乙方最新的通知或公告以及国家有关金融规章和银行业务规定交纳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可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费用。甲方申请开通、维护和使用网上银行的服务费用按乙方公布及最新调整的收费标准执行。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该相关费用,否则同意乙方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乙方保留诉讼的权利。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甲方及其操作人员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甲方或有关操作员明显相关的信息以及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网上银行登录ID或密码;不得将密码提供任何人;甲方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得向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十五) 当甲方或甲方机构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或汇款单笔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应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内注明事由,并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途径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子/分公司或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同意授权内容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网上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账号、ID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八)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发布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九)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被乙方认定或被怀疑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
   (十一)若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导致数字证书泄漏的事件,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采取将该甲方数字证书作废或其它止付操作。乙方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更换数字证书。
   (十二)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十三)如甲方因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审批手续,并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二)乙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难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转账汇款指令后,系统内转账即时处理实时入账,系统外跨行汇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错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条  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
   一、网上银行系统存储的有关数据电文是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证据,与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记载具有同等效力。乙方系统根据发生的业务打印的凭证是相关业务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二、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即视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经网上银行验证通过后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甲方与乙方之间经互联网在网上银行系统履行相关交易、从事相关行为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令、交易信息等),具有与书面合同及正式的书面文件同等的效力,但乙方对网上银行或/及甲方意思表示内容的表现方式或/及传送方式等另有不同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之日起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网上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终止网上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网上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支付、冻结等原因导致甲方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甲方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网上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网上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或部分业务未开通,不影响其他条款或已开通业务的效力。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在国家有关规定及能力范围内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网上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乙方企业网上银行。
   第八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三、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由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效力相同。本协议双方的签署方式分别为:甲方应为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受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则为加盖业务用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涂改及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