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合同更新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优化产品文件表述,提升服务专业性,杭银理财拟对现存36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合同进行更新,特此公告。
本次理财合同更新系基于外部政策调整及杭银理财产品文件标准化管理需要开展的版本常规更替,不涉及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风险等级、申赎规则、费用结构等核心产品要素的调整,不会对产品日常投资运作及投资者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体涉及调整的产品名单以及理财合同更新要点见附件。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杭银理财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杭银理财的理财产品。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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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49号理财产品文件 |
附件一:杭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合同更新产品名单
| 产品代码 | 销售名称 |
| XQB1801 | “幸福99”新钱包开放式银行理财计划 |
| ZQB1901 | “幸福99”臻钱包开放式银行理财计划 |
| LQB2001 | 幸福99零钱包开放式理财计划 |
| JQB2301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理财 |
| JQB2302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2号理财 |
| JQB2303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3号理财 |
| JQB2306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6号理财 |
| JQB2304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4号理财 |
| JQB2309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9号理财 |
| LQB2306 | 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6号理财 |
| JQB2332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32号理财 |
| JQB2331 | 杭银理财幸福99金钱包31号理财 |
| JQB2433 | 幸福99金钱包33号理财 |
| LQB2407 | 幸福99零钱包7号理财 |
| JQB2434 | 幸福99金钱包34号理财 |
| JQB2435 | 幸福99金钱包35号理财 |
| LQB2409 | 幸福99零钱包9号理财 |
| JQB2437 | 幸福99金钱包37号理财 |
| JQB2438 | 幸福99金钱包38号理财 |
| LQB2408 | 幸福99零钱包8号理财 |
| LQB2411 | 幸福99零钱包11号理财 |
| JQB2540 | 幸福99金钱包40号理财 |
| JQB2541 | 幸福99金钱包41号理财 |
| JQB2542 | 幸福99金钱包42号理财 |
| JQB2547 | 幸福99金钱包47号理财 |
| JQB2546 | 幸福99金钱包46号理财 |
| JQB2543 | 幸福99金钱包43号理财 |
| JQB2549 | 幸福99金钱包49号理财 |
| JQB2548 | 幸福99金钱包48号理财 |
| JQB2550 | 幸福99金钱包50号理财 |
| JQB2551 | 幸福99金钱包51号理财 |
| JQB2552 | 幸福99金钱包52号理财 |
| JQB2554 | 幸福99金钱包54号理财 |
| JQB2553 | 幸福99金钱包53号理财 |
| JQB2555 | 幸福99金钱包55号理财 |
| JQB2557 | 幸福99金钱包57号理财 |
附件2:杭银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合同更新要点
| 序号 | 内容归属 | 改动类型 | 章节 | 改动前内容 | 改动后内容 |
| 1 | 风险揭示书 | 修改 | 一、理财计划共性风险 (十)信息传递风险 |
(十)信息传递风险: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理财计划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导致理财计划本金或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 (十)信息传递风险:1.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途径向投资者公示本理财计划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了解。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理财计划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理财计划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理财计划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理财计划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 2 | 风险揭示书 | 修改 | 一、理财计划共性风险 (十六)关联关系风险 |
(十六)关联关系风险:本理财计划销售机构之一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银理财系杭州银行全资子公司,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杭州银行作为本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不低于代理销售其他机构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的准入标准、风险评级、销售管理等要求;杭州银行作为销售机构不保证本理财计划收益,不承担理财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 (十六)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计划由杭银理财发行并管理,独立履行理财计划管理人职责,杭银理财有权委托销售服务机构进行代理销售,可能涉及委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作为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负责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工作。杭银理财系杭州银行全资子公司,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尽管杭银理财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对关联方进行准确识别,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并充分披露,不会以理财计划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以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完全排除关联交易的可能而导致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 |
| 3 | 风险揭示书 | 新增 | 一、理财计划共性风险 (十七)投资者合规风险 |
- | (十七)投资者合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及与此相匹配的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在投资理财计划时、理财计划存续运作过程中,需配合理财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满足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等合规要求。为履行前述合规义务,投资者需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要求提供、更新身份资料、资金来源等各项信息;如遇高风险情形、事件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内控合规要求需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可能会对相关投资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冻结份额等交易限制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 4 | 风险揭示书 | 新增 | 正文 | - | 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计划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 5 | 风险揭示书 | 新增 | 正文 | - | 如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一年,或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 6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一、重要须知(五) | 本说明书及投资者签署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将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 | 本说明书及投资者签署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将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销售文件。 |
| 7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一、重要须知(十一) | (十一)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条款进行修订。 | (十一)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对因上述变化导致的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条款变化进行修订。 |
| 8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二、释义 (三)理财产品用语 |
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涉及到监管条例部分,统一以监管条例表述替代。 |
| 9 | 产品说明书 | 删除 | 二、释义 (三)理财产品用语 |
12.投资周期:指理财计划成立或申购/赎回开放期确认后,至下一个申购/赎回开放期确认前的时间。如申购和赎回开放期确认时间不一致,应明确以申购投资周期或赎回投资周期作为理财计划的投资周期。 | - |
| 10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二、释义 (四)相关事件用语 |
- | 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计划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 11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二、释义 (四)相关事件用语 |
- | 4.短期赎回费机制:指当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或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理财计划流动性风险的其他情形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临时性收取短期赎回费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事件,并将上述产生费用全额计入理财计划财产。 |
| 12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四、产品要素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现金管理〗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13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四、产品要素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
- | 投资者全部赎回不再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
| 14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四、产品要素 开放日 |
- | 理财计划封闭期(如有)结束后每个〖工作日〗为申购赎回开放日。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15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四、产品要素 交易时间 |
- | 3.认购/开放日工作时间内提交的交易申请,在认购期结束日/开放日下午〖17:00〗之前可以撤单。(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开放日工作时间外提交的预交易申请,在下个开放日下午〖17:00〗之前可以撤单。(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 16 | 产品说明书 | 删除 | 四、产品要素 单位净值 |
2.若理财计划开放日估值时,出现理财单位份额净值小于1的情况,管理人将暂停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发布。 | - |
| 17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四、产品要素 资金与收益支付方式 |
如投资者进行份额赎回,赎回交易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赎回份额对应的金额。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1.如投资者在工作时间内发起赎回申请,赎回资金确认后,最快确认日当日,即赎回申请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 2.如投资者在工作时间外发起赎回申请,赎回资金确认后,最快确认日当日,即赎回申请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 3.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 18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四、产品要素 收益分配 |
- | 2.如理财计划出现无法分红的情况,管理人有权暂停本理财计划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19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四、产品要素 产品费用 |
- | 8.强制赎回费(如有): (1)理财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理财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收取1%的强制赎回费。 (2)理财计划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理财计划总份额的50%时,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理财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收取1%的强制赎回费。 |
| 20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五、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
- | 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管理人将不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将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同时,本理财计划与相关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应当与本理财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21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五、投资管理 (二)投资比例 |
- | 本理财计划特殊资产类型为基于大类资产类型项下的进一步细化分类,其配置比例不得超过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
| 22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五、投资管理 (三)投资限制 2.投资集中度限制 |
(6)本理财计划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 (6)管理人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
| 23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五、投资管理 (三)投资限制 2.投资集中度限制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第(1)至(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第(3)至(6)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24 | 产品说明书 | 新增 | 五、投资管理 (三)投资限制 3.投资期限限制 |
- |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理财计划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理财计划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第(2)至(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25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五、投资管理 (三)投资限制 4.投资杠杆率限制 |
本理财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 本理财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26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五、投资管理 (三)投资限制 5.流动性限制 |
(1)本理财计划应持有不低于该理财计划净资产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理财计划应持有不低于该理财计划净资产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计划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1)本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15%。 (2)本理财计划应持有不低于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3)本理财计划应持有不低于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4)本理财计划投资到期日在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计划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理财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第(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27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六、合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二)销售机构 |
在本理财计划发行后新增准入的销售机构将以管理人对外公告为准。 | 本理财计划后续如新增/减少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信息变更,请以管理人最新公告或官方网站展示为准。 |
| 28 | 产品说明书 | 删除 | 七、估值 (四)估值方法 |
3.债权类资产 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其余债权类资产,按市价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 |
| 29 | 产品说明书 | 删除 | 九、收益计算 (四)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
(3)理财账户销户时的收益支付:投资者的理财账户销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15:45,管理人将该理财账户本理财计划当前全部产品份额进行赎回确认,然后对理财账户销户处理。 | - |
| 30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九、收益计算 (五)最不利情况分析 |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资产贬值或者投资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理财计划收益率为零甚至为负,投资者赎回或者理财计划到期时有可能损失理财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届时(理财计划到期时)理财资金将按照理财计划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计划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资产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资产贬值或者投资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理财计划赎回或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理财计划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计划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资产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
| 31 | 产品说明书 | 删除 | 十、交易规则 (五)提前终止 |
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 | - |
| 32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十二、其他 (二)信息安全 |
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授权使用时限与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必要时限一致。 |
| 33 | 产品说明书 | 修改 | 十二、其他 (四)特别提醒 |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投资者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单位份额收益必定达到该标准,管理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投资者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 34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修改 | 一、理财计划办理流程 |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的个人投资者须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的个人投资者须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如销售机构对于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要求的,则参照销售机构相关评估标准或代理销售协议书执行。 |
| 35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修改 | 一、理财计划办理流程 | (五)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机构需对每笔理财计划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 (五)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机构需对每笔理财计划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没有销售人员推介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情况除外。 |
| 36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修改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前无须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阅读本权益须知、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计划需要承担的风险。 |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前无须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阅读本权益须知、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计划需要承担的风险。如销售机构对于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要求的,则参照销售机构相关评估标准或代理销售协议书执行。 |
| 37 | 投资协议书 | 修改 | 第三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 (八)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八)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授权使用时限与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必要时限一致。 |
| 38 | 投资协议书 | 修改 |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代表管理人签署盖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署(如投资者为个人,应签字;如投资者为机构,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印章)并经管理人系统确认购买理财计划份额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39 | 销售协议书 | 修改 |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署(如投资者为个人,应签字;如投资者为机构,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印章)和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利率及收费公示
